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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2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唐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唐财资〔2015〕5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学院在保证教学、科研、服务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将闲置的、符合租借条件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对外出租获取资产收益或以无偿方式对外有限期出借的行为。
可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以及经批准未缴入公物仓的设备、家具、图书等。
第四条  学院出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充分体现市场化定价,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的;
(五)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六)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学院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个人和院属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七条  国有资产出资出借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
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归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申请、公开招租、合同签订、资产移交、到期资产收回、日常监管等工作。
两个层级的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第八条  学院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实行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分离的管理办法。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院对外行使所有权;
(二)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院行使管理权、使用权;
(三)承租人或借用人拥有合法使用权。
 
第二章 出租出借程序
第九条  申报、审核部门职责
学院两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出租、出借事项进行逐项审核,以保证其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决策过程的合规性。
(一)后勤管理处:负责学院房屋、土地、家具及管辖车辆的出租、出借事项初审和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
(二)科学技术处:负责所属校办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初审和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
(三)图书馆:负责学院图书资料的出租出借事项初审和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设备、其他资产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的各类资产的出租出借审核;负责办理学院所有资产出租出借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手续;
第十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出租、出借事项的申请文件;
(二)《唐山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三)《唐山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底价论证申报表》;
(四)出租、出借实施方案;
(五)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账卡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资产产权证明(如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车辆行驶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学院公章);
(七)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近期(年)出租或出借合同;
(八)市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报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具体程序
(一)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及申报。院属各单位根据出租、出借资产的状况、价值等因素,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并向资产所属的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人员对拟出租资产底价进行论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填报《唐山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和《唐山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底价论证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已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继续用于出租、出借的,应在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及上报。认真审查核实拟出租出借资产,提出审核意见,拟出租资产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年租金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院长审批。
(三)市主管部门审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所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手续,并进行备案工作。
(四)公开招租。国有资产出租经审批后,要求采用统一平台或公开招标形式招租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公开进行。
(五)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责任协议书。
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及安全责任书由归口管理部门与承租人签订。其中房屋租赁合同采用唐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唐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房屋)租赁合同书》,如合同无法满足出租需求的,可另行添加补充协议。
《安全责任协议书》由学院安全工作处(部)统一制定,如有规定须同时向相关部门办理治安管理登记手续。
(六)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于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后3日内,将交易结果文件、合同、安全责任书等资料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后2日内,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七)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将出租、出借资产向承租人、承借人办理资产移交。
(八)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到期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到期资产的验收、收回,确保收回资产安全、完整。
(九)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收回到期国有资产后,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招租底价的确定
国有资产出租前,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对拟出租资产的底价进行测算,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出租底价论证小组,综合行业标准、相关规定、市场行情等综合因素,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考查论证,合理确定招租底价。
(一)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招租底价
1.土地、房屋出租。以周边相同地段和类似功能、用途为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2.设备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二)采取资产评估方法确定招租底价
学院或市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
 
第三章 公开招租与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以下公开方式招租:
(一)土地、房产,以及单项年出租底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资产出租,原则上采用统一平台或公开招标形式招租,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公开进行。
(二)土地、房产,以及单项年出租底价10万元以下的其他各类资产出租,鼓励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租,也可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公开招租。
第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租的,按其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学院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的,按以下程序公开进行:
(一)制订实施方案;
(二)确定招租底价;
(三)单位和出租现场公告;
(四)组织公开竞价;
(五)竞价结果公示;
(六)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租金收入管理 
(一)国有资产出租采取先收租金后交付使用的方式。租金按年或一次性收取,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租金到账后,财务处要及时办理上缴财政手续,租金收入要依法纳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对资产出租、出借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出租、出借管理台账;加强资产出租、出借后的日常管理,防止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安全工作处(部)对出租出借资产的安全、防范措施要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四)未按规定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或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五)蓄意拆分拟出租出借资产;
(六)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益;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院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学院和资产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